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