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许可第十六条已修改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实施工程拆除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前款规定备案的拆除工程范围、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