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许可第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