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