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以及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举报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三)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