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方在禁止作业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