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个人住宅和依法不需要竣工验收备案的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