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不妨碍消防和急救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具体设限标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收取通行费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