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乡道、村道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意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