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