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考古专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