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下文物埋藏区和考古勘探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考古专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