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落实原址保护及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和出让、转让合同应当明确划拨对象和受让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