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应当经绿地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重点绿地进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在临时占用后实施绿地恢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