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