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影响行洪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二)设置拦河渔具,在禁止养殖水域内围网养殖;(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五)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