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第十四条已修改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