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

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整治选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环保、生态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