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事务、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