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