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传文学以及作为载体的语言、文字、符号;

(二)民间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族体育、游艺活动;

(四)民间风俗、礼仪、节庆;

(五)民间有关宇宙、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

(六)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

(七)回族医术及其他传统民间医术;

(八)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