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收藏或者保管条件的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或者接受捐赠。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注明出让者的姓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