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