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买卖农村土地,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农村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