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员任职条件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