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