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二条有效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三十年的,其承包期视为三十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