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订立、变更、终止;

(二)委托、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以及放弃民事权利的声明;

(四)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和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

(五)拍卖、招标投标、评奖等竞争行为;

(六)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七)认领亲子;

(八)其他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