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