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出具公证书。需要调查核实的,办理期限可以延长到30日,对于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