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书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应当将协商结果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