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

在区、县(市)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市)的,由市公安局主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