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服务卡的人员驾驶运营,或者不接受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运营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