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车辆租赁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三)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发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