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租合同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承租证明,可以申请加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