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