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