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