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