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