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一) 经批准列入脱贫计划,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或者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
(二) 未执行脱贫攻坚政策或者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三) 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未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资金保障机制的;
(五) 扶贫成效考核中问题严重的;
(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七) 干扰、阻碍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