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