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扶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扶贫脱贫全过程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以及贫困户建立信用档案,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