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教育经费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创造良好教育条件;制定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制度,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贫困地区定向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和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或者长期在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标准,保障贫困地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