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应当根据致贫原因,因乡、因村、因户拟定脱贫路径、脱贫时限、帮扶措施,明确帮扶单位和责任人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