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和配合人民调解工作。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