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并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品牌提供服务。

中小企业应当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