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拟放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愿意承受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可以约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