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