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