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二)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线路行驶;
(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他人;
(四)按照规定使用空调等车载设备;
(五)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六)定期检定计价器,不得擅自拆卸、调整、故意损坏计价器或者加装影响计价器计费功能的装置;
(七)保证运营期间卫星定位系统和监控、管理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八)遵守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停车秩序,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
(九)保持车容整洁,按照规定定期消毒和更换汽车座套,不得喷涂、粘贴、装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设施和标记;
(十)按照规定着装、规范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帮助的乘客主动提供帮助和照料;
(十一)不得使用对讲设备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十二)主动归还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无法归还的,应当上交所属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十三)服从调度,按时完成指派的运送任务;
(十四)不得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
(十五)不得在车内吸烟;
(十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十八)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规范服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